(三)在三年(2009至2011年)之内,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就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的1.5倍计算。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待、档案代理和择业指导等工作。加强与中小企业协调沟通,加大人才派遣工作指导力度。通过每季度召开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和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以及网络招聘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力争提供派遣服务1200人;实现5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区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收集和发布等专项服务;协调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各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就业服务指导站。各级人事、劳动、就业部门要经常深入各高等院校,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认清就业形势,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工作力度
进一步完善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人才储备制度。要把全市各类工业园区作为人才储备的重要平台,坚持为用而储,储用结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组织行为、政策导向和市场配置手段,有目的地把事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聚集到基层。年内储备高校毕业生500人左右。积极拓宽储备人才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创新就业举措,加大推荐力度,重点推荐储备人才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在使用中培养高层次后备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五、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力度,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为我市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1500个。见习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见习生活补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再就业资金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