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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9]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高层次后备人才的重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首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照《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精神,我市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免费参加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承办创业培训的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力量,应全力以赴,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后按标准拨付。

  (二)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的额度。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贷款,可在我市规定小额贷款最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30%,并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2年。

  (三)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从2009年起,凡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初始成功创业,并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为三年。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工作岗位。2009年全市开发1000个公益性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优势,鼓励这类企业大量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至2011年,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与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等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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