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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


  四、商品准入的组织管理

  (一)市场经营管理

  1、组织实施。市场举办单位应成立商品准入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供)证票和建立台账工作,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

  2、规范台账。所有经营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品等市场,都要以户为单位建立进货台账,索取有效进货凭证,并要与台帐记录相对应。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批发市场经营者还应建立销货台账,销货台账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购货方及其联系方式、销货时间等。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3、建档备查。市场准入办公室要将经营者提供的原始书式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书式档案。专人管理,准确登记,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根据商品类别分期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二)工商监督管理

  1、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一方面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对销售经营环境、经营产品、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区监管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及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2、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对市场实施商品准入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对索(供)证票、台帐记录不规范的,要教育帮助、督促其改正提高;对不愿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抵触对抗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给予处罚。对检测不合格的上市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

  3、提高监管水平。工商部门要将商品准入实施情况和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不断整合各类管理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精确监管、科学监管和长效监管。

  本规范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浙工商市〔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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