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省局重新修定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食品准入含义

  凡进入本省批发和零售市场中的食品、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食品质量等有效凭证,向购货经营者提供销货等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二、食品准入的索证索票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市场,建立和实施“一票通”制度。即食品经营者在进销货过程中出具的由市场或食品经营者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的票据,该票据在全省通行,并作为索票和台帐备查的凭证。

  (一)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直接从企业进货的批发商(一级批发商、总经销、总代理等),在购进经企业加工的食品、副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时应索取以下有效凭证:(1)供货方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进货票据。并经市场准入办公室审查备案后取得“审验卡”。该审验卡与销售票据并联使用,作为其他食品经营者索证备查的凭证。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初加工的散装干货、水产、鲜活类蔬菜、水果等,经营者进货时应索取:(1)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2)农产品收购或产地证明,或农产品基地出具的证明;(3)进货票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