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
第三十六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星级的,由原认定机构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三十七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与市、县工商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由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认定和延续确认的星级市场,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而被省局直接降星、撤星的,将在当年度年终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三十八条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工商市〔2008〕25号同时废止。
为使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验收公开、公正、公平,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制订本标准。
申报市场符合本标准,经考核验收,评审通过后,可以认定为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一、工业消费品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
一星级标准
(一)布局要求
1、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5000 平方米以上);
2、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区域标志明显;
3、每个商位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4、通道宽敞,通风、采光较好;
(二)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
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和物业管理用房;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
6、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
3、与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4、建立重要商品进货台帐制度,实行索证和供证制度;
5、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6、年成交额1000万以上,批发市场1亿元以上;
7、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
8、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
9、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有落实,有记录。
二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8000 平方米以上);
2、商位采用柜台式、营业房式设置,设计合理、统一、美观;
3、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4、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20%以上。
(二)设施要求
1、有市场导购(图)牌、公用电话、广播等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