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评审年度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构对星级市场的认定结果负责。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由省级认定机构统一牌匾制式,按照“谁认定,谁发牌、谁落款”的原则,三星级以上市场牌匾由省工商局制作、颁发。一、二星级市场牌匾由市工商局制作、颁发,落款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扩强县(市、区)认定的一星级市场牌匾由其制作、落款、颁发。
第二十五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期满不申请延续的,或申请延续未被通过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六条 星级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认定机构批准,可暂缓延续确认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考评。
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考核评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认定:
(一)市场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市场内发生火灾的;
(三)市场发生经营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其他事件,对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
第三十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市、县(市、区)工商局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三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
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