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二)网上交易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星级市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
3、市场各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5、交易规模、辐射力、交易服务体系、信誉以及在同类市场中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6、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三)延续确认的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或证明:
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延续确认的市场情况报告,主要是三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和保星工作情况;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市场申报表一同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立五星级市场预申报制度。由各市工商局将年度内全市拟申报创建五星级市场的名单及其申报表,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
第十二条 对申报创建五星级的市场建立辅导期制度。辅导期原则为一年。辅导工作由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市工商局参与指导并督查。
第十三条 辅导内容按照《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规定,根据不同市场类型和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星级的市场,应统一组织由工商和星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组应对照《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星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
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综合各考核组意见,提交以下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表》;
(二)申报星级市场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八条 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会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评审会程序: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高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
评审的星级市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