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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指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定期评价之后,发现有新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被评价主体信用状况的,应对其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四条 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等级为基础开展社会性评价。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可以向被评价主体反馈,并据此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自律教育。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及实施食品专项监管工作中,应当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不同强度、不同频率的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对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下(不含A级)的食品经营主体,应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查验、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重点审查对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授予其著(知)名商标、知名商号、星级市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信用资产。

  第十八条 对信用监管等级AA级(含AA级)以上的食品企业优先赋予信用资产,对市场优先安排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信用监管等级AA级(含AA级)以上的食品企业或市场实施连锁经营、开设分支机构、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评价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扶持、激励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导超市(商场、购物中心)、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建立以客户(经营户)信用信息及商品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政策制订、合同管理、帐款管理为基本流程,涵盖企业信用形象建设、客户(经营户)信用管理等内容的信用管理模式,在提高企业(市场)信用风险防控能力的同时,对失信客户(经营户)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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