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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指引的通知
(浙工商综〔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责任区监管工作,充分整合和发挥食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经营主体)信用自律,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食品经营主体为监管对象,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通过信息征集、等级评价、分类监管、信用披露、信用预警、信用自律等方式,以激励、限制、奖惩、教育等手段,对食品经营行为实施全程信用管理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由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监管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等级及信用信息的运用系统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健全信息征集机制,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当以工商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资源。同时,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食品经营主体向工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包括:

  (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二)许可证信息;

  (三)食品质量监测信息;

  (四)违法案件信息;

  (五)企业年度检验及个体工商户验照信息;

  (六)荣誉信息;

  (七)举报投诉信息;

  (八)日常巡查信息;

  (九)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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