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二十、厅电子政务系统投入使用后,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建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登记、立项和跟踪,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各局、处(室)、省老龄办、省移民办、有关厅属单位做好本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和结果反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预算。各局、处(室)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新增项目,也不得超预算,并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各局、处(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采购。
二十四、民政经费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提出,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局、处(室)需事先商厅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民政部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处(含)以下人员因公来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二十六、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我厅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局、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厅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