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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3、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
  会议、培训承办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签,经相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及时交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厅长同意;局、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十三、各局、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四、各局、处(室)、厅属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浙江省民政厅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厅领导、厅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厅机关民政信息报送基本要求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代厅领导参加会议后,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向厅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十五、厅机关各局、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六、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实行厅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工作。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报送厅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报省厅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十九、以省厅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定由厅长签发;报送给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到两个厅领导的,由厅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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