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省民政厅重大工作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发布。
九、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项,审定拟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审定报送省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
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6、讨论决定以下工作事项: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烈士审核报批;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经费、物资分配方案;厅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或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荣誉的评定;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厅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7、讨论决定厅机关各项制度;
8、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厅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各局、处(室)、厅属单位交流、汇报本单位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安排;
3、部署全厅工作;
4、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1、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2、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