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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民办〔2009〕99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厅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厅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六、各局、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分管厅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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