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新明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58号)
合肥新明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合肥新明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学字[2009]2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寄宿初、高中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继续执行合价费[2008]191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即:初中学费,小班(每班35人)每生每学期2600元,标准班每生每学期1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高中普通班学费,每生每学期2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新开设的高中艺术班学费,每生每学期3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