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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工作
  1.协调小组各单位要在自治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对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派出的各检查组要对2008年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尽快安排对2009年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沟通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涉及政策方面的问题要提交协调小组研究确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组工作人员,由督查领导小组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抽调,被抽调人员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3.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前应与督查领导小组沟通,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工作中如有确需单独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在抽查项目的选择上要有所侧重,避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抄报督查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协调小组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中央、对自治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是否符合中央投资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盟市、旗县是否有配套能力,是否符合产业布局,是否能够体现各盟市相对平衡等方面,严格履行项目筛选、审核、上报、下达等工作程序,审核确定项目投资计划,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合规问题。
  (二)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和本工作规则确定的时限要求,审核、上报、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加快项目审核、建设许可、招投标、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协调小组各单位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筛选、审批、上报和下达各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坚决防止暗箱操作等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要全面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及违纪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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