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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下达工作
  1.对中央直接下达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预算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的投资计划后,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并在预算指标下达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库资金的调拨。
  2.对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切块投资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要在规定时限内与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分解计划,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安排意见要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同时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的地方企业项目,经联合上报申请国家批准后的投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向盟市(地方企业)下达,或结合部门职能分别由自治区各部门对口下达。
  3.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安排意见,要同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以便于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项目管理工作
  1.根据国务院要求,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项目实施情况向国务院负总责。同时,根据项目所属关系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自治区项目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其中,属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自治区本级项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实施的项目,企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盟市所属的项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并根据建设地点和管理要求作进一步细化。自治区本级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责任主体对分配下达的配套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和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对各预算级次安排的财政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项目责任主体要在每月的3日、13日、23日上报上一旬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表(表样已发)。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协调、争取项目和投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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