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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下达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其中,对中央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研究提出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任务和财政预算。
  (四)研究提出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调度和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核工作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其中,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申报;盟市所属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或按规定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盟市相关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均在申报材料中加注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表述。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依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本地区发展需要选择申报的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产业链长并能带动社会投资的项目,并准备一批符合投资方向、已有规划的新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到一定数量的项目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牵头召开协调小组会议,根据中央确定的投向、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时限和中央可能给予我区投资额度的一定倍数,组织协调小组其他单位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或中央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研究提出上报中央的项目建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与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作为储备项目建立项目库,或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在筛选、审核投资项目工作中,协调小组各单位要突出重点、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其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中央投资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研和立项审批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重点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和分预算级次的财政配套资金情况;自治区建设厅重点审核项目建设条件、施工许可、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监管措施等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点审核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等情况;自治区环保局重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审核项目信贷计划的落实等情况;自治区经委重点审核项目的节能评价等情况;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布局等相关情况。对于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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