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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28号 2009年4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项目筛选、审核、上报、下达等工作程序,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2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协调小组组成
  协调小组在自治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成 员单位:自治区建设厅、经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监察厅、审计厅、金融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抽调专人,专项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和协调小组其他单位也要指定处室,负责落实协调小组的相关工作。
  协调小组召开会议时,要召集会议内容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协调小组主要任务
  (一)筛选、审核投资项目,研究提出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二)上报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计划,并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项目投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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