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召开属于总结、动员或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的会议,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等内容的,主要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以电视电话或视频网络等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控制时间,尽可能直接开到旗县(市、区)。对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对下进行部署贯彻的,应尽可能连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5.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凡是能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召开;必须在宾馆召开的会议,会议筹备工作一般应在机关进行,会议所在地与会人员和夜间没有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要严格执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6〕81号)规定。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和礼品。购置会议办公用品要适量、实用、价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计监督。
6.要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安排大会发言的,发言者一般不超过5个,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7.自治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安排的,由有关部门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并请示自治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一般不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三、严肃会议纪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8.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参会单位要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参会人员,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出具书面请假报告,同时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已确定参会者,一律不得再安排参加其它会议或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9.参会人员在出席会议时,要着装整洁或按会议要求统一着装。按时到会、按时离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召开期间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宜。参加大会和分组讨论时,要自觉关闭手机,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机,不得随意离开会场,不准随意交头接耳“开小会”,严禁在会场打瞌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会场,确保会场秩序。
10.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建立会风会纪监督制度,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监察员对会风会纪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要逐一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出会风会纪通知书,责成其及时整改,监督整改情况每半年在一定范围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