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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9〕13号 2009年4月3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面向基层创业就业,扎根基层锻炼成才,逐步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自治区党委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区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和城市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以下简称“民生工作”志愿者)等几部分,以大学生“村官”为主。2009年,全区计划选聘1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其中,大学生“村官”3000名左右(中央和自治区两级选聘2000名左右,盟市、旗县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1500名左右,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30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800名左右,“特岗教师”1020名,“民生工作”志愿者2000名左右。今后每年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选聘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考虑原则。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方面工作,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或由自治区委托盟市、旗县(市区)组织实施。对中央、自治区及盟市、旗县(市区)各级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
  2.竞争择优原则。选聘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基本程序进行,公开平等,好中选优,严把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关,确保把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基层服务。
  3.服务基层原则。鼓励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大学生“村官”必须安排到嘎查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岗位原则上安排到苏木乡镇;“特岗教师”主要安排在旗县以下的农村牧区中小学任教;“民生工作”志愿者主要安排到城市社区服务。
  4.有序流动原则。按照定量选聘、保持常态的工作思路,鼓励和支持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正常流动,引导另行择业和自主创业,确保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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