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应当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一家行文批复。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各级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和调整,分别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全区事业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和全区事业编制总量、结构比例的确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二)自治区直属和部门所属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调整和编制、领导职数管理事项,以及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挂牌、更名和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编制事宜,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挂牌、更名和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机构及领导职数管理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自治区直属和部门所属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上述单位内设机构的挂牌、更名等事宜及相当于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盟市、旗县(市、区)所属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含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变更规格和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事项以及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挂牌、更名事宜,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上述相当于处级(含副处级)机构挂牌、更名事宜,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全区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的核定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逐级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