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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9〕12号 2009年4月2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的确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和精干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促进和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在一些领域积极探索社会事业举办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机构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制订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第二章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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