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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1.铝冶炼加工业。支持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希望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加快包头铝业生态工业园区、霍林河煤电铝一体化工业园区产业的发展。在提升原铝生产能力和装备水平的同时,大力发展铝制品加工业,延伸产业链。积极发展高性能高精铝、铝型材、铝箔、合金、轮毂、化成箔、铸件等产品,鼓励和支持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希望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发展高档铝箔类、高档铝型材类、高档铝板带类等高附加值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积极推进煤电铝一体化战略,支持重点电解铝企业煤电铝一体化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力争到2011年,原铝深加工率达到80%以上。
  推进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基地建设。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大唐集团公司利用粉煤灰资源生产铝硅钛合金项目的产业化进程,建设铝工业原料基地。
  积极争取国家电解铝收储,为企业正常生产创造条件。
  2.铜铅锌冶炼加工业。按照规模开采、集中冶炼、分类加工、集约经营的要求,合理整合矿产资源,促进资源向冶炼企业集中。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装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节能降耗。围绕冶炼和深加工优势企业,以冶炼和延伸加工为重点,积极推进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等铜铅锌有色金属延伸加工园区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新建铜锌冶炼项目单系列在10万吨/年以上,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新建铜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
  鼓励和支持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赤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等有色金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加工深度,生产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镀锌板等高附加值产品。积极推进深加企业发展深加工产品,力争铜铅锌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
  推进铜铅锌等有色金属资源重点矿山建设进度,逐步提高冶炼企业资源自给率。支持骨干企业积极参与蒙古国等周边国家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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