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司法厅、纪委参加)
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五十三)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参加)
(五十四)认真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做好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政法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五十五)结合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机制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在全区农村牧区逐步探索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启动和召集制度、违规擅自决策问责制度,使村级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真正做到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真正把民主管理的动力建立在村民的自觉、自愿、自主、自治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村务的有机统一。(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厅、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牧业厅参加)
(五十六)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牧业厅、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党委政府信访局参加)
(五十七)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七项要求”。制定推进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流转、资本运营、社保资金征缴、职工工资支付、年薪核定、企业年金管理等方面的效能监察工作,健全国有资本运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积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交流制度。(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总工会、党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五十八)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加强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