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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四十二)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认真解决领导干部招商引资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发改委、国资委参加)
  (四十三)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工商局、总工会、妇联参加)
  五、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
  (四十四)认真抓好“全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与相关改革推进年”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分工方案》和《任务台帐》,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确保惩防体系年度各项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参加)
  (四十五)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开展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审计厅、监察厅参加)
  (四十六)深化和完善非煤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改革。吸取徐国元等腐败案的教训,按照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的要求,重点完善矿产资源招拍挂信息公开机制、资质审查机制、专家遴选机制、标书评审机制、公开竞价机制和出让监督机制,真正建立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拍挂出让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和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参加)
  (四十七)继续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交通厅、水利厅、信息办、监察厅参加)
  (四十八)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总工会、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参加)
  (四十九)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监察厅、信息办、国资委、编办、民政厅、工商局、司法厅、发改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五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事厅、纪委、监察厅参加)
  (五十一)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厅、审计厅、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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