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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三十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信息办、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三十三)规范和控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纠正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以及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参加)
  (三十四)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自治区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审计厅、人事厅外国专家局、旅游局参加)
  (三十五)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党委组织部、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三十六)继续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三十七)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切实促进一些机关和部门转变效率低下、办事推诿等不良作风,促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勤政高效。(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十八)通过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相互结合的行风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参加)
  (三十九)认真落实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礼金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总工会、妇联,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四十)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因私出国(境)、到国外定居等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妇联参加)
  (四十一)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建设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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