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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四、加强教育,严格监督,切实抓好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
  (二十四)着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要以优秀公仆、时代楷模为榜样,广泛开展示范教育。以徐国元等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人事厅参加)
  (二十五)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倡廉意识和反腐氛围。(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精神文明办、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委、妇联参加)
  (二十六)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策研究室、党委巡视办、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二十七)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内询问、质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纪委、监察厅参加)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国资委参加)
  (二十九)深入推进巡视工作,逐步拓展巡视内容和范围。将惩防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在加强对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厅局巡视的基础上,继续向旗县(市区)延伸。要有选择地开展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高校的巡视,逐步开展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国资委、教育厅、审计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三十)继续推进和深化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健全派驻机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派出纪委监察厅(局)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单位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好监督检查作用。(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参加)
  (三十一)深入推进党务公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党委政策研究室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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