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09]34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已由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根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均为信用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录入与审核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组织与指导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与录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级及各设区市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职责授权和对监督项目的督查情况,做好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录入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等级划分
第六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企业从业行为记录及企业绩效。
第七条 企业从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履约良好,受到各级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或项目业主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企业绩效指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的业绩及效能。企业绩效的评价内容包括:在我省从业的业绩数量、从业过程中阶段评比的奖惩情况、被业主及监理单位责令整改及停工情况、被质量监督部门通报并重点督查情况、竣工验收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由交通运输厅制定和颁布。
第十条 对于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可按B级信用对待。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其携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授信证明文件原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该单位的初始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在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及企业绩效进行认定后,应告知该从业单位,如从业单位对认定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质疑,认定部门须在接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质疑进行回复,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录入到江西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在接到交通部印发的全国交通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甄别、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录入数据库后,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监督机构审核确认才能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存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由计算机根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汇总信用管理数据库中存储的该单位数据自动确定,并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jxjt.gov.cn)上实时公布。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用等级存在疑问的,可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向申请单位提供信用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该单位在信用数据库中所有的从业行为记录。对于确实存在评级错误的,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在信用管理数据库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保证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及企业绩效及时、准确录入,从业行为及企业绩效的录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如因数据录入不及时或错误造成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错误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十八条 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