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5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稳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享有更加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4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
定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每床日126元计算。
一、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03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12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4元。
支付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费用。《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采取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住院参保人员分别按每床日确定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管理方式。
二、适用《管理办法》的参保人员必须具备:1.诊断为精神和行为障碍[ICD-10码:F00-F99]住院治疗;2.本年度内医疗费用未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
三、医疗保险基金采取后付制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按原申报程序和时限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出院或中途结算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确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形式可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但支付标准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