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赣交法字[2009]1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航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经清理,确认我厅行政许可项目保留22项,精简压缩29项,压缩比率为56.8%;投资项目保留10项,精简压缩9项,压缩比率为47.4%;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缩减比率为30%。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特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直各有关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要用好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属路政管理的第4至第10项,其实施主体依据《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县(市、区)公路管理分局(站)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努力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2项);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9项);
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10项);
5、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9项)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理期限
(工作日)
| 备注
|
1
|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及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审核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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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核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9号)
| 14
| |
3
|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审核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 14
| |
4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施工审批
| 《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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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法》
|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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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限内港口竣工验收
| 《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2号)
| 14
| |
7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
| 14
| 限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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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10
| 限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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