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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交运[2008]1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同意继续收取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经研究,现将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 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考试费的20%上缴省国库,用于组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有关费用支出。

  四、 各招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复函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辽价函[2007]43文件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本复函规定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

工种类别

上岗考试费

在岗考试费

旅客运输驾驶员

80

20

货物运输驾驶员

70

20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20

20

站务员、乘务员

20

20

汽车修理工、质量检验员

60

20

价格结算员

20

20

汽车检测员

60

20

其他未列工种人员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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