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交运[2008]1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同意继续收取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经研究,现将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 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考试费的20%上缴省国库,用于组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有关费用支出。
四、 各招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复函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辽价函[2007]43文件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本复函规定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
工种类别
| 上岗考试费
| 在岗考试费
|
旅客运输驾驶员
| 80
| 20
|
货物运输驾驶员
| 7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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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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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务员、乘务员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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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质量检验员
| 60
| 20
|
价格结算员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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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员
| 6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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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工种人员
| 2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