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辽注师协字[2009]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5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制发准考证、信息卡、试卷保管运送、考场租用、合格证书等工作所需费用及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人每科10元考务费。
本收赞标准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收赞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