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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聘请无创业培训教师资质人员授课的。
  (五)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且创业成功率低于10%的。
  (六)出租、转借、转让创业培训资质的。
  (七)骗取或冒领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培训规模,对创业培训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并适时吸纳社会优质创业培训和服务资源参加我市创业培训工作。

第五章 创业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档案是指创业培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信息记录。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档案由教学档案、个人培训档案和管理档案三部分构成。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档案的搜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十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创业培训机构上报资料的归档、整理、汇总,并对创业培训机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汇总,并对区县创业培训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归档文件资料内容
  (一)教学档案
  1.有关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的文字资料和记录创业培训信息的各种音像资料;
  2.有关培训工作数据的《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能力测试结果记录》、《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创业培训证书编号表》。
  (二)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报名资料、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见习报告》、《商业计划书》、后续跟踪服务记录等信息。
  (三)管理档案
  1.有关创业培训工作文件、批示及技术性资料;
  2.创业培训机构、创业专家、师资相关材料;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
  4.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资料及相关报表;
  5.月报、季报、年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编排页号或文件号,填写立卷目录;按照信息类型,及时将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归档文件一律用A4纸型建立,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便于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项文件资料档案应按年度归档;当期创业培训有关材料应于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归档,后续服务有关材料于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09年5月1日后开始培训的班级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表1:
  培训机构签章:      创业培训报名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照片

性别

 

文化程度

及专业特长

 

户口地址

 

现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

 

是否拥有

营业执照

 

注册企业

名 称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报名地点

 

培训人身份

□ 失业人员   □ 农村转移劳动力   □ 其他人员

失业人员

求职证号

 

农村转移劳动力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求职证号

 

其他人员

其他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创业培训面试记录

面试时间

 

面试教师

 

 

 

面试机构

 

面试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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