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培训机构安排参加创业实训不得少于48学时,实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商业计划书》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学员颁发《创业实训学员培训合格证》。
5.承担创业见习的企业要具备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人身安全的条件,并能够为学员提供企业运营全过程的见习指导;开展创业实训的机构应具备实训所需的场地和设备,指导实训的教师须持有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创业实训项目专家办公室颁发的《创业实训教师证书》。
6.创业见习或创业实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服务方式继续对学员进行不少于6次的跟踪指导,掌握学员创业、就业的进展情况,并填写创业跟踪服务记录表(表6)。
第六条 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对学员的服务记录,保证服务质量;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本辖区内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全市后续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业成功:
(一)学员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即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培训班结束日期之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既学员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在报名培训日期与培训结束日期之间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创业培训报名表》和《培训子系统》等资料及学员本人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三)学员在农村从事合作社组织创业的,可提供合作社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由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创业培训后才加入其合作社组织的证明材料(如:合作社员证)。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材料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后,可认定其创业成功。
第三章 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教师申报条件:
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创业培训教师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或具备创业经历及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实习指导等经验。
第九条 创业培训教师的申请认定程序
市劳服管理中心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师资培训。参加创业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师申请表》(表7)。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市劳服管理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委托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师资培训合格后,由市劳服管理中心颁发《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书》。持有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创业培训教师证书,需经市劳服管理中心认可备案后,方能从事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授课资格的取消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劳服管理中心取消创业培训任教资格:
(一)未按教学大纲授课的。
(二)年度内累计两个班次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
(三)在培训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度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区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的。
第十一条 为提高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研活动,并建立全市创业培训教师档案。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在本校授课的创业培训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监控,建立本校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组织并安排本校创业培训教师参加创业培训教研活动。
第四章 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评估标准,负责已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培训质量督导。
第十五条 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估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创业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情节轻重,责令创业培训机构整改,或直接取消其创业培训资质:
(一)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的,未建立学员档案的。
(二)未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活动的。
(三)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