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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2月23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月23日至2月28日)。由各地出租车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合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围绕重点区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3月1日至5月10日)。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出租汽车团伙。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5月11日至5月25日)。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值我省机构改革实施阶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坚决消除管理松懈、相互推诿等现象。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按现有划定的职责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要履行好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能,各地区成立由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的整治领导协调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打击力度到位。
  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要深入出租汽车经营场所,摸清本地区非法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规律,摸准非法经营车辆的活动范围和经营线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工作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密切工作配合,切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经营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市场动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涉黑非法经营团伙,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对群众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不足的,要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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