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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09〕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报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落户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对在渝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金融后援服务机构、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和业务的金融分支机构。金融后援服务机构,是指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负责全国性的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的功能性服务机构,包括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信用卡中心、灾备中心、票据中心等。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管理重庆市辖区范围内业务和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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