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泰州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82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
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市物价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改善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环境,加快高新区发展步伐,培植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9]28号)规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实行20项零收费的通知》(泰政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高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对高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参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实行20项零收费的通知》(泰政发[2004]37号),结合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优质服务,不能因调整收费项目而降低服务标准。要本着主动办、积极办、变通办的要求,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一如既往地为高新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对高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扎口管理解缴。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统一负责扎口管理,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经发局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企业收费。
2.对高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的具体优惠政策,按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