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管理,落实政策
1.完善配套设施。新建住宅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规划设计要求,按照《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明确物业配套用房规划条件;市建设部门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会同所在地区政府和市房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物业配套用房监管,未经验收合格或配建不到位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现有住宅小区物业配套用房配建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的,市规划、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补建、清退或提供相应用房。老住宅小区要结合整治,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援建、配建物管用房和部分经营用房,保障小区整治后的长效管理,市有关部门要在建设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配套用房的用途。
新建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小区在按规定标准配置配套用房的基础上,再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建设物业经营性用房,其经营收入由所在地区政府统筹用于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小区的基础性物业服务。
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监督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路灯、垃圾清运和绿化养护等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到位、移交到位、管护到位。
2.强化行业监管。市房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健全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与监督管理的实施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完善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同时监督其依法移交物管用房、剩余经费和相关资料,并做好备案登记;对暂时难以落实新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失管小区模式进行操作。
3.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市房管部门、区政府完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按照“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在住宅小区内公开收费价格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