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公安、城管、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民政、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区政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维护小区公共管理秩序。
二、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有偿服务和基础性有偿服务并举,积极推进和完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其中基础性有偿服务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由各区政府参照《镇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最低标准(多层住宅一级,高层住宅二级)确定。各区应根据各类住宅小区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
1.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性有偿服务。在建未交付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市场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已建成交付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继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已建成交付且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三方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
2.老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综合整治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相应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有偿服务;对整治后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组织,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有偿服务。对经整治但规模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区,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一家管理,差异服务。
对失管小区及零散居民楼,由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实施基本项目、或采取“楼幢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服务。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应纳入街道或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基础性有偿管理服务。
3.新建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住宅小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在建未交付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建成交付后,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并做好转换衔接工作;建成交付后,暂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或暂不具备条件实施等级性有偿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托管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该小区的管理服务经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组织,落实基础性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