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优化运作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理顺体制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健全市房管部门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1.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市相关部门,并组织对各区、相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标准制定。
2.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负责依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住宅小区内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3.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日常运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落实辖区内已整治老住宅小区、失管小区和零散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沟通联系。
4.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牵头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负责调处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反映,物业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