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八条 教育厅设立河南省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河南省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九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完成项目的最终评审工作,并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会议答辩评审二个阶段。二等奖和一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和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经会议答辩并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