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殡葬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丧葬消费压力,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减免5项基本丧葬费用。
1、遗体火化费 110元。
2、遗体寄存费 105元(三天)。
3、遗体接运费 400元(县级殡仪馆300元)。
4、纸棺费 120元。
5、骨灰盒费 100元。
以上减免费用只适用依法注册的10家殡仪馆及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到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手续。
2、各殡仪馆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同时,留存逝者低保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并作为结算依据。
3、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应以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市、区、县(市)区分,实行属地办理。
4、低保对象在户籍所在的省辖市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就近殡仪馆)按照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5、各殡仪馆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对五项减免费用给予注明。
四、资金来源。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从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由市财政与城乡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按照低保补助金配比比例安排资金。
五、补贴程序。每年年初由各殡仪馆对上一年城乡低保对象免除费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殡仪馆所在区、县(市)的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汇总。市财政局根据汇总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殡仪馆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殡仪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