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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沈阳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殡葬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丧葬消费压力,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减免5项基本丧葬费用。
  1、遗体火化费 110元。
  2、遗体寄存费 105元(三天)。
  3、遗体接运费 400元(县级殡仪馆300元)。
  4、纸棺费 120元。
  5、骨灰盒费 100元。
  以上减免费用只适用依法注册的10家殡仪馆及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到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手续。
  2、各殡仪馆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同时,留存逝者低保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并作为结算依据。
  3、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应以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市、区、县(市)区分,实行属地办理。
  4、低保对象在户籍所在的省辖市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就近殡仪馆)按照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5、各殡仪馆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对五项减免费用给予注明。
  四、资金来源。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从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由市财政与城乡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按照低保补助金配比比例安排资金。
  五、补贴程序。每年年初由各殡仪馆对上一年城乡低保对象免除费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殡仪馆所在区、县(市)的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汇总。市财政局根据汇总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殡仪馆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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