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审计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财会[2009]2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更好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职责,及时掌握会计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相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罚违法违纪的会计从业人员,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会计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会计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在审计和查办各类会计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对涉案的会计从业人员的情况及对甚的处理决定等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依据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前款所列机关提供的处理决定,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