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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府采购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填写《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政府采购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其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相关事务,包括采购计划执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委托代理协议、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与评标、参与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实施定点采购、实施分散采购、统计采购信息、保管档案等,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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