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财采[2009]20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采购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政府采购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大连市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本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
政府采购责任人是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熟悉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在2009年6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填写《大连市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如撤销、变更的,应重新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