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9〕237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90号),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8〕9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结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逐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承担,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社会予以补助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