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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工作,力争达到“应保尽保”。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积极启动渔船、渔民保险,渔船、渔民承保面达到30%以上,具体待省相关保险条款下达后实施。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巩固完善联办共保模式
  继续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仍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农机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2008年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一批)》(苏金融办发〔2008〕8号)执行;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按《2008年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二批)》(苏金融办发〔2008〕71号)、《盐城市高效农业保险试点条款(试行)(2008年版)》、《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几项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18号)执行。实行无赔款优待制度,对上年参保未发生赔款的农户在本期给予相应险种自交保费部分10%比例下浮的优待。
  (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险公司展业等管理费用为8%(其中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7%(其中大部分应用于乡、村)。在提取的顺序上,先将农业保险资金总额(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按4:6比例分别转至承保保险公司和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各按15%提取管理费,即承保保险公司为6%,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9%。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农业保险当年总保费的2%再划拨给承保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不得以任何借口迟转或少转。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农机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盐农险办〔2008〕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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