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