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保险人核损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林木保险专户”)由投保人开设。
第二章 保险赔偿资金支付、使用、核算与档案管理
第五条 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后,由投保人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受理投保人的赔偿请求并经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条款给予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将赔偿金额划入投保人开设的“林木保险专户”,并书面告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县级财政部门。
投保人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委托协议,通知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受损森林资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根据验收单向被保险人支付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
由于被保险人丧失恢复受损森林资源能力或被保险人在受灾后6个月内未能恢复受损森林资源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委托,由投保人组织人员实施森林资源的恢复建设,相应的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由投保人用于恢复受损森林资源。
被保险人在受灾后1年内既不委托投保人又不自己履行恢复受损森林资源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限期恢复受损森林资源,视森林资源恢复状况和实施情况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情况再支付相应的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
被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6个月内仍不实施受损森林资源恢复活动的,投保人应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会商同意,相应的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统一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恢复。
第七条 投保人应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被保险人名录、投保人组织恢复森林的受益对象、林地小班来设置明细科目;建立健全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收付存制度,将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的支付及签收情况及时造册登记、录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