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保费支付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支付规定执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接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委托承担统一投保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保险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为投保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